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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找货协议
- 中国磷交所
- 发布时间:24/09/2019
- 更新时间:29/09/2019
- 点击数:4,696
中国磷交所委托找货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法达成如下委托找货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内容
鉴于甲方在日常生产采购和经营过程中的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特委托乙方在全国市场范围内为甲方寻找符合乙方需求的产品和供应商家,为甲方定制完整的供货价格和供货方案,由乙方进行方案的选择和确认。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或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之时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现行的《中国磷交所注册会员服务协议》、《中国磷交所交易管理规则(暂行)》及相关规定注册成为乙方会员,并遵守乙方相关管理。
2、甲方可通过电话申请或向乙方的交易平台提出委托找货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采购产品的详细数据和要求的书面材料(见附件或交易平台委托找货申请单)。
3、对乙方提供的采购方案,甲方应在收到采购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将采购方案确认通知乙方。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应按《中国磷交所交易管理规则(暂行)》及相关规定在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开展采购交易。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的采购申请寻找产品和供应商,负责产品价格咨询、磋商、物流选取等一系列工作,并随时向甲方汇报进展情况。
2、为甲方寻找合格厂商,乙方应对商品和供应商需进行细致考察,包括核实企业证照齐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合法、产品质量等,并如实向甲方汇报。
3、双方签署了本协议后双方商定时间内,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详细委托申请单提供详细的采购方案给甲方(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如因甲方原因延误的,完成时间顺延,乙方还可根据甲方需求提供金融方案等增值服务。
4、乙方不保证一定能寻找到甲方所需商品,并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在乙方的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过程中,乙方负责与生产企业及物流企业的对接和交易全程的跟踪,为甲方提供交易保障与服务支持。
第五条 关于交易过程
1、交易合同:甲方认同乙方寻找到的商品和供应商后,通过乙方的交易平台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乙方根据采购方案和销售合同中的计划和条款进行监督。
2、配套物流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采购方案中包含物流服务的,由与乙方合作的物流企业提供交易物流和保障服务,乙方根据采购方案和物流合同中的计划和条款进行监督。
第六条 委托服务费
在乙方试营业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委托服务费,试营业期满后双方另行商定收费事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守约方可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解除合同。
3、乙方将寻找的商品及供应商信息告知甲方后,甲方不经乙方的交易平台直接与乙方寻找到的供应商直接交易的,视为甲方放弃本次委托,进行自主采购,乙方不对甲方与供应商的任何行为负责,乙方也不对所提供的采购方案中涉及的商品价格、物流方案、金融方案等事项负责。
第八条 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应对双方的合作资料、采购申请信息及货源渠道负保密责任。甲乙双方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双方合作资料予任何第三方,如有泄露行为造成甲方或乙方的经济损失,经甲方或乙方查实后并提供相关证据,泄露方需赔偿给被泄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所引发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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