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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交所交易管理规则
- 中国磷交所
- 发布时间:07/08/2015
- 更新时间:07/05/2021
- 点击数:13,218
磷交所交易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宁国资公司”)依法发起磷资源产品交易平台(www.zhonglinex.com/.com.cn/.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和采购商提供在线电子交易、金融服务、信息资讯、技术研发、产业链配套服务等功能,晋宁国资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相关文件和公告,向交易会员提供商品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交易平台交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三条 晋宁国资公司搭建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贸易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不同交易专区。参与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交易会员、监管银行、监管仓库、质检机构等与交易平台有关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四条 解释定义
交易会员: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会员、采购商会员、物流商会员,供应商会员又称供应商,采购商会员又称采购商。
现金管理系统:是由广发银行提供的,用于交易平台内交易会员间支付结算的银行端系统和通道,交易会员可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及分配的账号密码查询其公司关联账户项下的资金交易明细。
广发银行关联账户:是会员在交易平台注册时,由交易平台向广发银行申请于现金管理系统中开通的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支付和结算的账户,关联账户户名为会员真实企业名称,并分配真实账号,通过对关联账户的资金转入和转出达到支付和结算的目的。
第五条 交易会员向交易平台申请交易账号并分配广发银行关联账户;交易会员需要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交易会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账号、登录密码、关联账户、现金管理系统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对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交易账号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资质从事与交易平台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及组织;
2、公司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并承诺遵守本规则;
3、公司具有真实有效的企业账户;
4、根据交易平台收费标准交纳交易平台规定的相关费用;
5、申请单位须认可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并提交相关文件: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法人授权委托书 f、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g、银行开户许可。申请单位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6、申请单位需签署并同意交易平台的《磷交所注册会员服务协议》及其他与交易平台业务有关的协议。
7、申请单位需绑定企业真实的企业一般账户,并签署《磷交所代收代付委托协议》,签署完相关协议后经交易平台最终批准,获得唯一交易账号、登录密码、广发银行关联账户账号、现金管理系统登录查询账号、查询密码,方具有在交易平台交易的资格。
第七条 交易平台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通过现金管理系统查询关联账户收支明细 。
3、对交易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享受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应服务。
5、有权了解交易规则、对交易规则不熟悉的有权获得解释。
6、有资格了解交易双方的基本交易信息。
第八条 交易平台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交易平台交易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登录密码、现金账户账号、查询用户名、查询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交易平台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 交易平台采用广发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作为支付结算通道,交易会员需无条件接受交易平台的支付结算方式;
4、 维护交易平台声誉;
5、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
6、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账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应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进入交易平台,按照本交易规则及相关协议条款在交易品种范围内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遇节假日调整或特殊情况,交易平台将提前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交易涉及所有资金,通过广发银行现金管理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交易会员可通过分配的现金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监督交易账户资金的明细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详细交易规则:
一、自主交易
1、供应商在交易平台开设商铺,并在商铺商家成品展示销售,自行寻找买家,但需完全同意并遵守本规定。
2、供应商审核通过了会员注册,可在交易平台后台开通属于自己企业的商铺,并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饰,上架销售的商品需提交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完整的商品信息,确保交易产品质量合格,并对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在交易平台上架销售的商品需纳入交易平台监管,监管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应与所发布的商品信息一致,并实时更新,但交易平台不对商品的实际情况负责,如供应商提供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性状、规格、检验执行标准、技术质量指标、价格及其有效时限、发货仓库、可接受的交货区域和可接受的结算方式等。
3、供应商与交易平台涉及仓单质押业务的,参照《注册仓单质押业务管理细则》执行。
4、在商铺自主交易模式下,采购商按照供应商商铺中上架的产品和发布的产品价格,直接在线下单,下单成功即表示双方达成交易协议。
二、委托采购交易
1、采购商会员通过交易平台服务电话申请或交易平台系统申请,提交采购需求,并签订《磷交所委托采购协议》。
2、由交易平台会员专属客服为采购商会员寻货比价,并制定完整的采购方案提交采购商会员。
3、针对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由供应商出具《授权函》,授权交易平台对本次委托采购的报价工作。
4、采购商同意交易会员的采购方案,则采购商提交书面确认单,采购商与供应商于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协议。
三、交易执行
1、采购商与供应商于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协议,并下单成功后,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2、采购商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货物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采购商默认成功验收。如有异议,进入交易平台异议处理程序。
3、采购商确认收货后规定时间内,供应商需开具本次交易货款的全额发票快递至采购商。
4、采购商验票成功后,即表示同意进入合同结算程序。
5、 现货交易发票开具:由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商。
第四章 支付与结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指支付结算是指交易平台根据交易会员指令,通过广发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以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平台相关规则为依据对交易会员货款、物流费等进行资金计算、关联账户间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向交易会员提供每笔交易的详细数据,交易会员可在其账户后台查看和管理订单信息,并可通过广发银行现金管理系统查询资金变动情况和详细交易明细,交易会员如有疑问,有权向交易平台客服查询、询问、投诉。
第五章 货物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规则、委托协议或电子合同中相关交收规定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物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七条 交收货物是指由生产商会员生产或加工的符合相应产品质量现行标准的商品或交易平台认定品牌和规格的合格商品。
第十八条 采购商完成平台订货流程,签订电子合同,由供应商组织货物发运。
第十九条 采购商收到货物,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完毕,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进入结算支付程序。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实行会员准入制度。交易平台对交易会员采取资格评定、信用评估、产品质量评估等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商品质保制度。供应商会员对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交易类型需要实行第三方仓储物流保障制度。交易平台指定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对货物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需要实行仓单质押货物投保制度,会员应无条件接受。
第二十四条 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平台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交易平台将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其他交易会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交易平台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细则,有效防范现货交易制度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交易平台通过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管理、培训,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交易平台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交易平台、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监管仓库等相关人员、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与交易平台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向第三方披露、使用、传播。
第三十一条 为交易平台现货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平台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平台依据法律规定、本规则及公司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对在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平台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平台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各类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合法”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3、监督、检查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顺利实施;
4、监督、审查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交易货物的质量及真实情况等;
5、调解、处理现货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 交易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就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九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交易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帐号在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负有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六条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如双方申请交易平台调解,申请时间为交易双方产生交易纠纷后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订单成交后,供应商取消定单和无法在交货日交付指定的货物或提供足额数量的货物;
2、供应商交收的货物与发布的信息、合同约定的货物(包括数量、品种、性状、质量指标、规格、包装等)不相符;
3、供应商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给采购商;
4、供应商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种情况,并且经采购商及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平台即视为供应商违约。扣取供应商相应违约金,作为守约方违约补偿,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经采购商及交易平台确认,采购商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交易平台视为供应商违约。扣取供应商相应违约金,作为守约方违约补偿,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出现上述第3、4种情况,采购商可在作出说明后,可以申请延期付款,申请经交易平台批准后,交易平台继续监管相应款项,直至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继续交易。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协商通过交易平台调解,调解不成,双方还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交易平台将根据仲裁结果或者诉讼结果进行订单执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和纠纷期内的仓储、保险等费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采购商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采购商在参与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活动并提交订单需求后,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2、采购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余款;
3、采购商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货;
4、采购商已经收到货物和发票,仍未按时确认验收和验票,也未向交易平台提交任何书面说明或延期付款申请;
5、采购商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种情况,交易平台即视为采购商违约,交易平台向采购商收取相应违约金,划给供应商,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交易平台即视为采购商违约,交易平台向采购商收取相应违约金,作为违约金划给供应商,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如果采购商确已划出货款,并提交了按时付款的凭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资金未到帐,采购商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后,交易平台可以适当延迟等待,等待期不视为违约。
出现上述第3种情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购商自行承担。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在获得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商提货出库证明或收货入库证明,并经过交易平台的核实后,视为采购商违约。交易平台将默认采购商已确认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系统自动交易结算。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出现上述第5种情况,如果交易双方就货物质量产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易平台将协助交易双方将货物样品送合同指定的第三方质检单位检测,所需费用先由异议提出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交易双方就合同问题产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先申请交易平台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保险等费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交易平台将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禁止对交易平台作出下列行为:
1、妨碍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交易平台声誉;
4、低价倾销,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利用交易平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货物;
6、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7、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交易平台有关规定的会员,交易平台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会员账号、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违约造成的交易平台、其它会员、第三方损失的均由违约会员承担。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所有交易行为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平台为其提供配套服务,对于买卖双方按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操作、且自主决定的交易,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平台存在违法行为或错过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交易平台披露会员资料时,交易平台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会员资料,交易平台不承担因此披露信息的任何责任和后果。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其他第三方损失或损害的,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于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本规则为暂行规则,公司保留修改权,修改后在平台上公示生效。
第四十六条法律管辖
1、本交易管理规则的制定、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如交易会员就本管理规则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与交易平台任何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晋宁国资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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